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五)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原则上在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组成人员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负责。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初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本人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汇总整理初评结果后报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四 条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同时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国家助学金拨款及发放通知后,一次性补发从当学年九月起至当月的相应国家助学金款项,其余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按月完成规定时间的义务劳动。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者;
(二)在享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者;
(三)未将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的补充而肆意挥霍者;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者;
(五)学习态度消极,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经教育仍无好转者。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复审,可依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颁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