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完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04.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校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属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即由北京市政府主导、市财政贴息,北京银行、北京市教委与我校共同操作的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信用贷款。第三条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北京银行学知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承诺向银行及学校提供个人有关真实信息。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用途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用于帮助贷款学生向学校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年申请额度上限应为学生实际所需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总和但不得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审批,一次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申请期限为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后四年,超出有效申请期限不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中父、母信息页面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学生证复印件;
(五)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经济困难情况、个人承诺、父母签字等);
(七)《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非京籍新生);
(八)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说明》(非京籍在校生);
(九)《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之一(京籍学生);
(十)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初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启动后,学生备齐贷款申请材料,到所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领取银行相关贷款表格,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填写相关材料。
(二)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学生对有问题的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初审无误后将贷款材料、汇总表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逐一审查、汇总,并将贷款材料递交经办银行复审。
(四)银行审核通过后,贷款直接划入由学生个人指定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学生本人核实无误后到校财务处缴费。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二条市财政的最长贴息期限为学生的正常修业年限,正常修业期满后无论学生是否毕业离校均开始偿还利息。
第十三条学生最迟自正常修业期满后六年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按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在贷款期间转学、退学的学生,须在还清助学贷款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而需要继续申请贷款贴息的,须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其在攻读学位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具体办理条件及手续以经办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前期所贷款项: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或者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所贷款项,否则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报送个人就业去向、家庭情况、单位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完成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否则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时归还本息。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参军、毕业后到艰苦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及学校将以书面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向学生发出催收通知,经办银行将依法追究贷款学生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同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应还款项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将被经办银行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12月25日颁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