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义务工作,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吃苦奉献精神、自立自强意识和服务社会能力,同时也可以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义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工作的内容
(一)为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如校园大型活动、校园绿化、公共卫生、校内各单位临时用工等提供广泛的支持性服务。
(二)为我校有实际困难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提供适当的支援性服务。
(三)为学校附近社区的建设和公益事业,如敬老院、公共汽车站、街道办事处、军属家庭等提供协助性服务。
第三条 参加义务工作的人员
(一)享受我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自动成为义务工作成员。
(二)有志于为学校和社会义务服务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义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生义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含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校院两级义工人员档案和需求信息档案,实行义务工作登记制度,对该项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三)校内各处室需要使用义工时,可以到学生处办公室申请登记,由学生处将工作任务统一安排到具体学院,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使用义工时,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学院在安排学生参加义务工作时,原则上要求学生按月进行义务工作,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须完成义务工作40小时,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须完成义务工作20小时。
(五)为便于义工管理,学校设立校院两级义工部。学院义工部成员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产生,并指定一名学生作为本学院义工部长。学校义工部成员由各学院义工部部长组成,由学生处专职教师指导工作。学院义工部在校义工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院专职教师指导。
(六)义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完成校、院老师分配的义工任务;做好义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学期进行义工工作总结;在保证安全合法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开展一些有特色的校内外义工活动。
(七)参与义工部组织管理的工作时间也计入义工劳动时数。
第五条 义务工作的考核
(一)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义工人员工作期间的组织、管理,保证义工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并做好用工记录和考核,任务完成后将考核意见反馈至相应学院学生工作部门。
(二)学生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对义工活动进行考核,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三)学生参加义务工作的表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和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劳动中态度较差或不履行劳动义务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发或停发其当学年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颁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