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生资助
学生工作
- 党团建设
- 学生风采
+ 学生资助
- 心理健康
- 科技活动
- 学生事务
学生资助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办法
2015年08月24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少数民族学生中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标准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及分配原则

  资助经费来源为新疆教育厅拨付我校的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补贴专款。全部补贴款项按各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在读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

  第四条 享受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当学年 2 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五)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实际生活状况。

  第五条 资助等级及资助标准资助等级及资助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教育厅拨款情况及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而定,每年评定工作开始前由学生处统一下达。

  第六条 补贴发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款项到账后,学生处组织各学院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当学年困难补贴评定工作,评定结束后困难补贴发放至学生个人所持有的北京银行借记卡中。

  第七条 受助学生的管理

  每年9月份各学院应组织本学院受助学生开展总结工作。每位受助学生应对上一学年的学习、思想、生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学生处汇总后上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427日颁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59日印发

 


COPYRIGHT©2015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