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激励和支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我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八)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组成人员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负责。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本人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生处,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处汇总整理初审结果后报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复后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拨款及获奖学生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响应学校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颁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